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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遗址认定办法

革命遗址认定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革命遗址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三、认定原则

1. 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革命遗址应当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动和破坏。

2. 保护为主原则: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

3. 科学性原则:认定程序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规范,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 社会参与原则: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四、认定程序

1. 申请认定:革命遗址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 初步审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3. 现场勘查:专家组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4. 审核批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审核认定结果,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5. 公布结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保护要求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破坏革命遗址。

2. 革命遗址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定期进行维护和监测。

3.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活动。

4. 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保养时,应当保持其原状,不得改变其结构、形式和装饰。

5. 对革命遗址进行利用时,应当符合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不得损害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6.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革命遗址的行为。

8. 对保护和管理革命遗址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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