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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遗址认定办法

革命遗址认定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传承革命历史,弘扬革命精神,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革命遗址是指在中国革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纪念地、事件发生地等。

二、认定程序

1. 申请认定:革命遗址所有权人或相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遗址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保护现状及申请理由等。

2. 初步审查:文物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认定程序。

3. 专家评审: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遗址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4. 公示与公告:文物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遗址由文物主管部门颁发革命遗址认定证书。

5. 数据库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建立革命遗址数据库,对认定的革命遗址进行动态管理。

三、保护与利用

1. 保护责任人:革命遗址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是革命遗址保护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保护责任。

2. 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革命遗址的不同状况,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修缮、迁移、异地保护等措施,确保遗址的安全和完整。

3. 利用方式:鼓励将革命遗址用于公共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纪念仪式等形式,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同时,支持合理利用革命遗址发展文化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4. 资金保障: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式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

四、监督与管理

1. 监督检查: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人予以整改。

2. 安全管理:革命遗址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遗址安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3.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信息公开: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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